土地二级市场如何规范?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01-20 15:40:16

阅读提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7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在全国34个市县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2019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文件。本期提炼《指导意见》及其新闻发布会要点内容,供读者学习和参考。

1 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在土地转让方面,明确了土地的转让形式,即不同权能的土地转让条件,将各类之间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实施统一监管。通过优化转让交易规则、完善土地分割或者合并转让政策,实行差别化税费、政策等改革举措,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盘活。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

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 完善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在土地出租方面,重点是针对划拨土地出租长期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提出了规范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

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减少政府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减少事前审批,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动和平等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和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目标任务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3 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在土地抵押方面,明确不同权能的土地的抵押条件,依法保障和充分实现物权的权能,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支持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投资的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同时也要求各地探索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保障抵押权能

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4 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解决了在哪儿交易、由谁交易、怎么交易的问题。

建立交易平台

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

规范交易流程

优化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操作流程。

明确相关规则。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

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

5 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针对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的问题明确了相关措施,重点是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加强市场监测与调控,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发挥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的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矛盾,化解纠纷,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

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

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经营。

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与调控

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

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

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

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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