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2018-06-14 09:07:03

在严控建设用地规模甚至规模减量化的背景下,存量用地挖潜必将成为未来土地供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因此,从各地低效用地的处置政策入手,对各类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进行了梳理,提出低效用地处置盘活的政策建议,很有意义。

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了界定: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低效用地处置政策分析

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在8个地区中出现的频次是6次。主要是对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重新出让,或者鼓励其将土地或厂房转让给实力比较强的企业,促进产业改造升级。

自主改造和收购储备。这两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均是5次。自主改造主要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企业,因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没有达到约定或规定标准,经批准对现有厂房改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或者利用已有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第三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收购储备则是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将用于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或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房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开发的,政府通过补偿的方式,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限期开发和兼并重组。这两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均是4次。限期开发是对投资强度、建筑强度、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的企业,通过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限期整改,对于未履约的企业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地方以收取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方式追究未履约的企业责任;兼并重组则是鼓励优势企业对停产或半停产的效益低下的工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盘活存量土地。

协议置换。这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是3次。针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政府以协议方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安排新的工业用地。


政策建议

科学制定认定标准。要统筹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本着界线清、可操作的原则,明确低效用地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再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

建立低效用地自动预警系统。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要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开展工业用地普查,开发建立工业用地调查数据库,将调查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协调住建、发改、商务、税收等部门,实现用地、用电、用水、用能以及投入产出、税收和企业诚信等相关信息的实时录入与共享,实施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监管,开展低效用地自动预警。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必须由政府主导推动,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这项工作涉及法律责任、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建立共同参与机制。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要充分调动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根据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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